074 初 航 敬业奉献(岗位学雷锋)-201712 梁欢欢 2565958

【2017年第四季度吉林好人网络投票】

074 初 航

2017-12-22 12:46 | 来源: 吉网

  初航,男,汉族,1956年3月生,长春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信访和法律援助律师。

  近八年来,他始终秉持“请求援助的人有百分之一诉求,就要付出百分之百努力”的理念,把自己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衷心热爱,转化为执着奉献的动力,为上万名职工和农民工送去了工会的帮助和温暖,通过辛勤的工作为职工和农民工争得实际经济利益1241万元。

  一、积极探索,勤学好问,打造工会法援金字招牌

  初航同志自从事该工作以来,经常到长春市人民法院,长春市仲裁委员会等处拜师学艺,并通过网络和书籍认真自学,边实践边总结,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作为。初航同志说,作为一名法律援助工作者,必须明确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性,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养。在不断的学习中,初航同志专业技能不断提高,对其所接待处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能够进行准确的分析判断,能诉则诉,能调则调,诉调结合,效果良好。

  二、真诚服务,耐心疏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1998年12月1日原告张树森入职被告长春市某乡政府食堂当厨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月薪1500元,被告2012年7月2日解除原告劳动合同,由于被告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原告退休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双方引发劳动争议。

  2013年5月30日初航帮助张某代书向长春市高新区劳动仲裁提起仲裁申请,高新区仲裁委以被告的仲裁请求不符合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2013年5月31日,初航帮助张某代书,向长春市高新区法院提起了诉讼,与此同时初航也与乡政府进行沟通,向他们言明利害,于是乡政府同意调解。经初航劝说,单位决定最多给予张某4.5万的补偿金,如果张某不同意,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2013年9月16日长春市高新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初航认为一审法院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有误,决定上诉。长春市中法审理,作出(2014)长民五终字第215号裁定书,驳回上诉人张某的全部请求。

  两级法院都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但是初航并没有放弃,他一边安慰当事人,一边对法条进行更深入地研读,初航于2015年1月15日代理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经过他的不懈努力,吉林省高法终于受理了此案。经省高院调解双方同意一次性向张某支付养老赔偿金17.6万元。此案改写了省高院指导意见的第六条,被省高法收录为裁判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三、高度负责,斩获佳绩,开创法律援助新思路

  初航同志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积极帮助和引导劳动者通过理性依法表达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当前小微企业较多,下岗失业人员多,劳动争议多,调解案件多,受援职工和农民工不能得到及时仲裁和诉讼的问题,初航同志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出以调解为核心,以仲裁和法援为主要手段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八年中,共接待各类人员6000余人次,受理案件办理终结案件259件,为职工争得实际经济利益近1500万元。

  初航在在这个平凡的岗位上,做了数项创新。启动了全总的帮扶软件;为法律援助案件建立了纸质档案;制订了来访接待和法律援助的受理程序;制订了法律援助的四个程序;总结出“三书”工作法(《履行劳动法律法规调查书》,《维权意见书》,《维权建议书》),为法律援助提供了较为科学的程序。

  初航在法律援助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凡的贡献,被吉林省司法厅和长春市司法局授予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编辑: 梁欢欢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